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團體利益 v.s. 個人利益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師獎助實施要點施行細則」
校教評會通過時間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內容
2010.03.17 申請件數不受限制。
2010.09.29 申請件數不受限制,申請論文需與系所專業發展領域有關者。
2012.07.24 申請件數不受限制,申請論文需與系所專業發展領域有關者。
舉例說明獎助系所專業發展的重要
領域 發布日期 發布標題 發布刊物 評比別
財務金融 2011 台灣財金系所期刊著作表現之研究: 2003-2008 財務金融學刊,Vol. 19, No. 1, 97-132 系所
財務金融 2007 台灣各大學院校在國際財金期刊之著作表現 證券市場發展季刊,Vol. 19,No. 3, 1-22
財務金融 2002 台灣財金學術單位在財金期刊之著作表現 證券市場發展季刊,Vo. 14, No. 3, 1-44 系所
會計學 2012 臺灣會計學術單位在學術期刊發表之差異分析 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Vol. 13, No. 4, 62-71 系所
管理學 2004 台灣管理學術單位在組織與管理領域之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狀況研究 台灣管理學刊,Vol. 4, No. 1, 1-24 系所
經濟學 2006 經濟學術期刊的分等與台灣各經濟學系所的學術表現 經濟論文,第34 卷第3 期,391-433 系所
資訊管理 2011 臺灣資訊管理學術單位在學術期刊上的發表狀況之研究 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 Vol. 12, No. 2, 58-68 系所
觀光休閒餐飲 2011 臺灣觀光、休閒與餐旅相關學術單位之著作表現與兩岸三地之比較 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 Vol. 12, No. 3, 155-164 系所
舉四個真實例子,說明獎助系所專業發展評比的重要。

  1. 一位管理專才的 K 教師,在財金系任教,與其他學校企管系的老師合寫論文,但未與本校企管系老師合作 。若該教師領取德明的研究獎助,等於是使用德明的經費獎助其他學校企管科系 (K的他校合作者) 的研究表現
  2. 若財金系 R 老師寫一篇與行銷學有關之研究,因主要 cite Psychology and Marketing (最好的行銷SSCI期刊), 如果被登上,這對財金系加分有限,對行銷系則毫無貢獻,甚至突顯德明行銷系的研究能力脆弱。基於此顧慮, R 教師請一位行銷系老師當第一作者。 如果登上,這對學校、行管系、財金系都有莫大貢獻,R 老師更可以名正言順的、間接的獲得獎金。
  3. 若財金系 R 老師寫一篇關於中國經濟發展與政治改革的文章,準備投到政大的「問題與研究」(TSSCI)。 R 老師也找一位通識老師當第一作者。希望達到 德明校內多方互利的結果
  4. 若財金系 R 老師寫一篇關於英文教科書翻譯品質的文章,準備投到「翻譯研究集刊」(THCI)。 R 老師也找一位應用外語系老師當第一作者。希望達到 德明校內多方互利的結果

    以上文章是爲了申訴非專(他自己積極爭取)業掌權者違規申請研究獎助,卻阻撓我申請研習補助。
    但我仍然希望我的意見可以被正式做成紀錄:請落實
    2010年9月29日頒布的「獎助實施要點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我在下面詳細說明原因,這些原因一定是當初修改法條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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