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教師評鑑辦法


教師評鑑辦法在104.11.25之校教評會初經討論後,再付予人事室進行草案之修訂,本次修訂草案對照表如附,敬供您參閱,如有意見之提供,敬請
以下是我今天收到的信件:

統一由各院彙整後請院長或各院校教評會代表於會議中提出,謝謝。

說  明:
一、每次校務評鑑或訪視,均有委員對本校之教師評鑑辦法提出建議,認為「所有教師皆獲評鑑通過且分數偏高,建議檢討教師評鑑辦法之通過標準」。
二、本校教師每半年即接受一次績效評量,又於每四年進行一次評鑑,其目的及項目均同,實無需重覆施行,故進行本辦法之修訂,以短期績效評量之結果運用於長期之評鑑實施,以減省教師資料整理及行政作業時間之耗損,並依104.11.25臨時校教評會之決議將評鑑期程改為每年辦理。
三、九十六學年度起新聘之教師未能升等即視為不適任,該條款原訂之目的在提升教師之研究能力及改善師資結構,時至今日本校之師資結構已遠超越部定標準,教師之研究能力亦已有相當之水準,而本校自許為教學型之技職大學,實已無要求新進教師務必升等之需求,故研議廢除八年升等之條款,惟對教師之適任性檢視亦應有一定之配套,故另以集結教師協助系務之推動及評鑑結果取代之。
四、九十六學年至一0三學年度新聘教師得以擔任行政職取代八年升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