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2014.11.13. 開始研究「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 第 10 條: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 (評論:參加科技管理研討會應與擔任財金系教師之職務無關。況且,他是因為無能研究財金,且無能擔任保險工作,才在科技管理領域生存。)

    (13:00). 花了二個小時寫研習報告,部分內容如下:
    教師研習活動之法源依據是「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重要條文如下:


    • 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 第7條: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 第10條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因此,教育部鼓勵與獎勵教師參與研討會之意圖,昭然若揭!帷當前許多教師將研討會論文發表視作形式應付,技職體系行政單位也不信任教師可能積極參加、交流之文化,也不知道主辦單位樂於為技職體系教師製作研習證明,導致教育部提撥之研習經費補助留任巧立名目辦理與發給研習證明之非學術機構。

    在既有之法規與教育部函解釋下,建議:
    第一、 比照科技部專題計畫申請,對於研習計畫申請者,應該簡略說明過去申請之研習支出,所獲得之教學或研究績效。
    第二、 對於能提出主辦單位開具之研習證明者,仍該給予補助。鼓勵老師進行校際交流,也符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之第3款規定「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 再者,參與學術研討會之教師應提供餐與大會主題演講,如照片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