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是不得已的,因為我昨天晚上答應我的導師班畢業生胡學生,幫他介紹客戶。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robert-liu/678670622144169
胡與另外一位女同學阿枚是崇右技術學院五專部的同班同學,
兩人又到德明進修部二技念書,然後在去年2012年畢業。
所以,在我和他聊天的同時,我也電話給阿枚。
我輩阻礙「研習」之事件,與我被歸類為「不適任導師」之事件有關,所以,
我特地將此事記錄下來。
今日的事件,就是明天的歷史紀錄。不盡全世界的人會評論,子子孫孫都會看。
不相信嗎?走著瞧,因為我也正在練習英文,我會是當時機,
就是當我研究能力下降的時候,回顧這些文字,將它們同時翻譯成英文。
回來談研習。
雲科大對我的請求有所回應,我也因此而再對他們提出建議。
您好, 感激您的回覆。 您的回覆內容也正是我所期待的。 事實上,對於「研習」認定或補助之標準, 教育部對於內容或型式沒有任何具體規定, 只要有「研習」二字與具體時數之書面證明,教育部都從寬認定。 目前許多補習班性質之機構,如三星與前程等, 即利用此法令與行政摩擦,大肆賺取技職院校與教育部之研習經費。 以致於部分院校與民間補習機構都鼓吹「研討會非研習活動」。 雲科大是技職體系之龍頭,希望未來之理監事會議可以討論與因應此現狀。 劉任昌 敬上 From: 中華商管科技學會 [mailto:xxx@yuntech.edu.tw] Sent: 2013/10/18 [星期五] 下午 12:03 To: 劉任昌 [robertliu] Subject: Re: (求助) FW: 2013年第八屆中華商管科技學會學術研討會(雲科大辦的研討會) 劉老師,您好: 您的收據或研習證明需求,可配合處理, 但攸關訊息發佈及承諾的部份,則需再請示理監事會議, 目前尚無法回覆您。 中華商管科技學會 敬上 -----Original message----- From:劉任昌 [robertliu] To:xxx@yuntech.edu.tw Date:Thu, 17 Oct 2013 17:30:53 +0800 Subject:(求助) FW: 2013年第八屆中華商管科技學會學術研討會(雲科大辦的研討會) 張小姐您好, 礙於敝校之規定,關於註冊費,可否發布改稱註冊費與研習費,或註冊費(研習費) 同時承諾會對全程參與之老師給予「研習證明」? 如此,我才可以順利申請學校之研習經費補助? 謝謝 劉任昌敬上 |